內幕交易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傳|內幕交易做不得 虧損還要被處罰
一、案情簡介
近期,證監會某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在立案調查、審理、事先告知基礎上,針對L某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對其處以相應罰款。
二、違法事實
經查明,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4年2月下旬,上市公司F股份(以下稱F公司)披露擬回購股份事項(系《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L某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累計買入F公司股票一千余萬元,交易虧損一百五十余萬元,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三、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監管部門決定:對L某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本案中,L某憑借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密切關系非法獲取內幕信息,轉入大額資金交易涉事股票,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雖內幕交易最終虧損未能獲利,但其行為已然擾亂了市場正常秩序,依法受到了嚴厲懲處。情節危害嚴重的,還將被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青島市上市公司協會
